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250號
TCDM,106,聲,3250,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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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甲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甲潢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王甲潢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6年7月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3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王甲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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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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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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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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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5年1月4日上午11時4│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4日 │106年2月10日 │6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 │
│ │ │ │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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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89號 │第6060號 │字第9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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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182號 │106年度簡字第341號 │105年度易字第82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3月15日 │ 106年04月26日 │ 106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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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182號 │106年度簡字第341號 │105年度易字第82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04月17日 │ 106年05月22日 │ 106年0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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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易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勞動 │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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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8064號 │第9137號 │第98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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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