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3077號
聲 請 人 何任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添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別表明兩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
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
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