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2932號
TYDV,111,票,2932,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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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甘智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邱振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 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發給本票 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11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其戶役 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 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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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