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呂効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文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二、請提出古文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
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
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
供參考。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古文郁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