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55號
TYDV,111,建,155,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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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5號
原 告 祥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麗晴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蔡松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62,000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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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