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1年度,27號
TYDV,111,家聲抗,27,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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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涂憲文

代 理 人 呂宗達律師
鄭育霜律師
相 對 人 楊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有關案由欄第一、二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另有關理由欄一、第三行「(2022)蘇0583民初12408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2020)蘇0583民初12408號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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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