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26號
TYDV,111,家繼簡,26,202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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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玉英等33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 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 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有當事 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當事人 適格欠缺者,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事件,請求就被繼承人林阿火之遺 產(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52號提存款)予以分割,惟其所列 被告林陳玉英林現枝林忠義、林茂源、林義雄、羅林甜 、林進享、游林阿未、林珠珍(下稱林陳玉英等9人)均已 歿,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函請原告補正林陳玉英等9 人之繼承人,並更正全體被告名冊(含姓名及住址),並按 更正後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原已有提供者,不用再 提供),原告迄今均未補正,爰依前述規定以裁定再命原告 應於5日內補正本案應更正或追加被告後之準備書狀(含繕 本),另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之要件為 說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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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