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428號
TYDV,111,婚,428,202212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WANCHAI-BANGSE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