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32號
TYDV,111,司聲,532,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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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林宥朋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賴孟君張修平
鄭雪嬌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以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7號假 扣押裁定就聲請人在新臺幣742,200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 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56 號),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 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 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 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 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必 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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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