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相 對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相 對 人 陳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8,90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淑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7,20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107年度 重訴字第36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 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鴻發公司) 負擔57%,被告即相對人陳淑真負擔3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 負擔。相對人鴻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78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即相對人鴻發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上開訴訟程 序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348元、複丈費 及建物測量費4,000及14,000元,合計103,348元【計算式: 85,348+4,000+14,000=103,348】。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 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鴻發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 費用額即確定為58,908元【計算式:103,348×57%=58,908(
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相對人陳淑真應給付聲請人 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37,205元【計算式:103,348× 36%=37,20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院轉知本件聲請狀予相對人鴻發公司時,其具狀陳稱依 訴訟費用計算書所列地政事務所丈量費恐有重複聲請等語, 惟上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均有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影 本附卷可稽,相對人上揭主張,容有誤會,併予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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