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37號
TYDV,111,司聲,437,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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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許秀美


相 對 人 謝水元
謝禎京
謝禎滿
謝水連
謝禎良
謝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18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061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 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及第二審關於上訴部分之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二審裁 判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189元【 計算式:3,000+14,959+8,430+2,200+1,600=30,189】,因 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189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至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35,838元依上開判決所示應由聲請 人負擔,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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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