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661號
TYDV,111,司繼,3661,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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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呂浩瑋
被 繼承人 楊哲勳(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哲勳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 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 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第三人郭添福同為桃園縣○○ 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段1120地號土地之共有 人,而被繼承人楊哲勳為第三人郭添福之繼承人,聲請人業 已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並由本院108年度訴更(二 )字第16號案件審理在案,因被繼承人楊哲勳於民國111年5 月29日死亡,其死後並無任何繼承人,且其親屬又未於一個 月內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桃園縣○○鄉○○○段○ ○○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第三人郭添福繼承系統 表、第三人郭添福、楊呆昌、楊連生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 起訴狀及本院民事庭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 楊哲勳係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9日死亡,其無子女,而 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楊洪卻雖於111年7月25日死亡, 然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楊 洪卻迄至死亡前均未拋棄對被繼承人楊哲勳之繼承權,此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楊洪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案件索引 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既



尚有繼承人存在,即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由依民 法第1177條與第1178條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行公示 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程序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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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