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勝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呂靜怡、林宗諺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清勝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
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提出相對人呂靜怡、林宗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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