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249號
TYDV,111,司票,3249,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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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杜旭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IOLA WILLIAM DINONG(艾利歐)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
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
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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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