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238號聲 請 人 陳芷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月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利 息起算日不得在到期日前提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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