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149號
TYDV,111,司票,3149,202212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49號
聲 請 人 程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李錦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程雅芳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