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02號聲 請 人 陳鳳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員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票號416704號之本票原本。二、表明WG0000000號正確之票面金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