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祥、呂真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標的相關重測資料(台端所提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上抵押權設定之標的物無29-266地號土地)。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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