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9號債 權 人 林正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俊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1 年9月1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利息之 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