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399號
TYDV,111,司促,15399,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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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9號
債 權 人 林正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俊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1
年9月1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利息之
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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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