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386號
TYDV,111,司促,1538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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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謝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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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