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97號
TYDV,111,司促,15297,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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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9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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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