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30號
TYDV,111,司促,15130,20221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雅亭(原名:蕭如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