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
債 權 人 趙江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郁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郁工程有限公 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 務人明郁工程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查債務人趙陽即安田工程行非支票發票人亦非背 書人,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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