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057號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玉、林水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