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57號
TYDV,111,司促,15057,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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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玉林水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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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