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3號債 權 人 菘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而 非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懿、徐鳳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向余鳳祥請求之依據及提出請求釋明文 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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