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803號
TYDV,111,司促,14803,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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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3號
債 權 人 菘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
非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懿徐鳳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向余鳳祥請求之依據及提出請求釋明文
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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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菘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