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38號
TYDV,111,司促,14538,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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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嘉成孫佩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孫佩青有權代理楊志德簽章之釋
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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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