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
債 權 人 陳鳳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元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與第三人陳秀雲間相關債權債務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
文件影本。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