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423號
TYDV,111,司促,14423,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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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王紀緯(原名: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貳拾肆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约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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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