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秋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楊梅區永寧段00000-000建號建物第一 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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