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46號
TYDV,111,司促,14346,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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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46號
債 權 人 賴妍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鴻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
影本、借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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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