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240號
TCDM,106,聲,324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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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清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清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 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 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 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 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許清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態樣均相同,且係 於犯附表編號2 之酒駕犯行後約7 日,即又犯附表編號1 之 酒駕犯行,時間間隔甚短,顯見被告主觀犯罪惡性重大,置 法規範於無物,尚不能因被告涉犯數罪,即率予給予其不當 之定刑優惠,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 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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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