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63號
TYDV,111,司促,14263,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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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鈞皓建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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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