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01號
TYDV,111,司促,14101,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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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債 權 人 葉瑋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棟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棟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0
年10月15日。
三、表明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依據,(如
無法提出,又無約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請求之)。
四、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台端所提合約書當事人為聖
興業有限公司),或提出對陳棟森之請求釋明文件影
本(如契約、匯款單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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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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