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
債 權 人 周莊眞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宥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 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 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 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 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約定借名 登記、鑑價結果之釋明影本,或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新 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 1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1 2月16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其他任何足釋明之證據,自屬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