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99號
TYDV,111,司促,13399,202212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債 權 人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安
債 務 人 林進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零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