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92號
TYDV,111,司促,13392,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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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2號
債 權 人 蔡明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耀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該 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經民國111年12月6日所提出國 內匯款交易明細所載,匯款對象非債務人,無法釋明債權存 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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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