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2號
債 權 人 蔡明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耀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1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該 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經民國111年12月6日所提出國 內匯款交易明細所載,匯款對象非債務人,無法釋明債權存 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