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083號
TYDV,111,司促,13083,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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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83號
債 權 人 劉書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佩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匯款帳戶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存摺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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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