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2號
債 權 人 江慶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育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 新戶籍謄本及提出匯款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如存 摺影本等),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11月28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 匯款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