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
債 權 人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在展
債 務 人 漢馬克
曾秋萍
林勲宏
陳鴻儒
林明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秋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捌拾
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勲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
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鴻儒、林明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
貳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1 年
11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漢馬克居留
證或護照影本,債權人於111年12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於111年12月7日提出補正,仍未提
出漢馬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是本件債權人未盡首開表明當
事人義務,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漢馬克年籍資料,以核判
管轄權之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對債務人
漢馬克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債
務人陳鴻儒、林明怡負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1年1
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11月2
1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債務人陳鴻儒、林明怡負連帶給付
之依據,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
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陳鴻儒、林明怡負連帶責任聲
請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