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52號
TYDV,111,勞小,52,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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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52號
原 告 楊昀珮
被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被 告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0 ,000元、1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先位聲明:㈠被告中匯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提繳22,302元至原 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備位聲明:㈠被告歐帊國際有限公 司應給付原告5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歐帊國際有限公 司應提繳22,30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嗣原告於民 國111 年12月16日將其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3,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8,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0年10月起至111年7月31日止,任職於 被告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平均工資為每月新台幣(下 同)3萬元。原告離職時,被告尚積欠原告111年7月工資3萬 元、獎金2萬元、特休未休3日工資3千元(合計53,000元) ,以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8,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帳戶等語 ,並聲明:如上開聲明所載。
二、被告則以:被告2人均為陳禹華獨資設立,故被告間具有同 一性。原告雖於110年10月至111年7月31日均在被告處,然 兩造間為承攬關係,被告匯入原告帳戶之款項僅為承攬報酬 ,故原告並無請求工資、勞退金提撥等權利,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兩造對於被告2人具有同一性,原告於110年10月 至111年7月31日均在被告處任職,上開期間內被告每月10日 均將款項匯入原告帳戶等情,均不爭執,並有111年8月31日 、9月7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原告玉山銀 行帳戶等在卷可稽(見勞專調卷第11頁、第35頁至37頁), 均應堪信為真實。本件原告主張每月10日之匯款即為被告給 付之薪資並有有薪資單可證等語,被告則以兩造間無簽訂勞 動契約,而被告每月10日係以車輛租金收益之1/10之款項匯 入原告帳戶,且薪資單所載之姓名為楊于萱,非原告之姓名 等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兩造間是否為僱傭關係?原告 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何?
㈠、兩造間是否為僱傭關係?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 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 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 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 酬之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 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 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 又所謂從屬性具有下列三個內涵:1.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 在雇主企業組織內,對自己作息時間不能自由支配,勞務給 付之具體詳細內容非由勞務提供者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 決定,受僱人需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 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 計劃性或創作性方法對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3.組織上 從屬性: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與經濟結構體系 內,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經查,依兩造間LINE對 話記錄可知,原告因其子快篩陽性而至醫院就診時,立即告



知被告明日將請假一日,並附上快篩檢測照片,嗣其子經PC R檢測結果為陽性,亦告知被告需請假至解隔離,並檢附健 康存摺所示之檢測結果,均待被告同意後始完成請假手續等 情,有上開LINE對話記錄在卷可佐(見專調卷第21至25頁) ,是原告請假需檢附相關事證,並徵得被告同意後始完成該 請假手續,益徵被告對於原告所提供之勞務具有指揮監督權 兩造間具有人格從屬性甚明。再查,經審酌原告所提之111 年4月至6月薪資單,薪資單上所載項目為,核與原告玉山銀 行存摺內頁所載,被告以摘要為「薪資轉帳」之名義各月匯 入之金額均與上開薪資單所載之金額相符,此有薪資單、存 摺內頁影本存卷可參(見專調卷第33至37頁),益徵被告每 月10日之匯款應屬薪資無訛。縱被告主張上開薪資單所載之 員工姓名並非原告,然原告就此部分則以:伊要將姓名改為 「楊于萱」,老闆他們都知道伊的新名字,但伊還來不及去 戶政更改等語為說明,是原告如欲證明伊薪資數額,實無須 提供他人薪資單為證,故應認「楊于萱」為原告本人無疑。㈡、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⑴、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 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第26條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11年7月之工資3萬 元,以及被告應補提撥勞工退休金18,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 金帳戶等語,經查,被告對於原告於被告處任職至111年7月 31日乙節並無爭執,且兩造間確為僱傭關係,亦如前所述, 是被告應給付原告111年7月份之薪資。再查,原告主張每月 薪資為底薪底薪28,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等語,核與上 開薪資單所載每月確為底薪28,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 是原告111年7月薪資應為3萬元(計算式:28,000元+2,000 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尚積欠之薪資3萬元。
⑵、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 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 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 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 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雇主係負有按月 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義 務,被告如未依規定為原告提繳足額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 專戶,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可請求被告將應提繳而未提 繳之金額提繳至伊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經查,本 件兩造間確為僱傭關係,且原告自110年10月至111年7月31



日止均在職,薪資應以3萬元計算等情,均如前所述,是被 告按月提繳薪資之6%即1,800元(計算式:30,000元*0.06)  ,故被告應自110年10月至111年7月31日(共10月),應提 繳18,000元(計算式:1,800元×10)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等情,應屬有據。
⑶、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11年7月獎金2萬元、特休未休薪 資共3千元等語,業經被告均否認在案,且原告並無提出任 何事證足證被告應給付原告111年7月之獎金2萬元,亦無原 告尚有特休3日未休之證據以供本院參酌,本院無法僅憑原 告單一指訴即推論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是應認原告未盡舉 證之責,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難採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給付工資之債,依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 工資給付勞工。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 0月24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勞專調卷第51、52 頁),是被告應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亦屬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①被告應給付30,000元,即自111年10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補 提繳18,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均為有理由, 均應予准許。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六、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 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或聲請 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 果,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或為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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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