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巫宇宸
法定代理人 巫家瑋
張詩婷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王致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9日下
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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