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401號
債 權 人 陳慶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登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陳慶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退票理由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