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98號
債 權 人 張瑋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佳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向吳佳倖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5
1,800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
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述,於本院刑事庭法官見證下
證明兩造有借貸關係,含諮詢費、代辦委託費、慰撫金
等費用共151,800元及債務人當庭承認之完整刑事判決
書影本。
四、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
,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