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2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奇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馥萱即亭裕冷飲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劉馥萱即亭裕冷飲行之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
報其正確之營業統一編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