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49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錢鏸萾(原名:錢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壹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