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916號
TYDV,111,促,14916,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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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49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參佰玖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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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