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8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振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振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業經債權
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徐振煌、
其他債權銀行依前置協商程序所為無擔保債權人協商成
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影本。
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經全體債權銀
行及債務人同意,依系爭協議書所為清償債務之比例、
金額分配表(下稱分配表)影本。
四、請具狀敘明本件協商及簽署系爭協商書暨分配表之債權
銀行有那些?最大最大債權銀行為何?
五、請具狀敘明兩造簽署系爭協議書是否已取得最大債權銀
行同意?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通常情形,此類案件,其系爭協議書、分配表均載明債
權銀行係比例受償,並非全額受償,則本件債權人請求
全額給付,其依據為何?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