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766號
TYDV,111,促,1476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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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766號
債 權 人 李肇
李御書
李御平
李肇
李御鵬
兼上五人之
送達代收人 李國正
債 權 人 李家豪
李家佑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二債權人
之法定代理
徐秀華
債 務 人 李肇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肇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4500元)

二、債權人九人主張渠等分別與債務人間有借款或無權占有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等等之法律關係,分別對債務人請
求如聲明一至九項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情,固據其
提出兩造間親屬關係表、戶籍謄本、借款、契約書、存
證信函、回執、照片等為證,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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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