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765號
TYDV,111,促,1476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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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4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債 務 人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勤彰

債 務 人 唐江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玖萬柒
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
一十一年十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肆佰零參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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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