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618號
TYDV,111,促,14618,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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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618號
債 權 人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各一份。
三、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票款或貨款?
四、本件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如聲請狀所述共10張支
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本件若係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
㈠兩造簽署之供貨契約或經債務人簽章之由債權人提出
之報價單、訂購單等。
㈡請求金額新台幣525,70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
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
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
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簽收
受領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
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
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明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
額、總金額之請款單及發票等影本。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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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